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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望父母违法”首案宣判:每2月探望1次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